【奖勤助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日期:2016-04-15 13:5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福彩票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大福彩票下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宗旨,本着关心学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真正让家庭困难、急需帮助的学生感受到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温暖。

 

第二章 认定对象、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对象为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三个等级。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且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离开学校和社会的帮助完全没有能力完成学业的学生,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一)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二)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

(三)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四)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五)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六)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七)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能支付一部分学费,其余住宿费和生活费需要学校和社会提供帮助才能完成学业,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

(一)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二)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四)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五)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学生所在家庭收入能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需要通过勤工助学或社会帮助才能支付,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一)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二)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四)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五)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工分管副校长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成员,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审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系部辅导员为副组长,以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5名,成员名单在班级公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国家资助工作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开展民主评议,确定班级评议结果,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三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相关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系部认定工作组汇总本系审核通过的学生资料,建立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校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并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各级认定小组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上报和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贫困学生的证明材料必须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盖章同意,或持有国家发放的低保证等有效证明,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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